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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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