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815,2024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日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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