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安迪(原名劉裔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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