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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張欣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李耀慶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耀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參萬參仟肆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李耀慶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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