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正誠
張楊琴
上一人
監 護 人 張正華
一、債務人張正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張正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楊琴清償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上開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