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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蔣矩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施羽翰之全體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施羽翰借款逾期未清償,請求其全體繼承人應負清償責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查被繼承人施羽翰之繼承人施睿展、王薏甄、施昱辰、施陳魚、王清波於繼承事實發生後皆已向本院陳報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是被繼承人施羽翰查無繼承人,亦未選任遺產管理人,本件債權人之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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