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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歐夏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于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雪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聲請人印文所示,公寓大廈名稱為「歐夏蕾大廈管理委員會」,聲請人應陳報正確之名稱。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3」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三、請提出相對人陳雪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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