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4070,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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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泓安(原名郭益伸)即益星通訊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零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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