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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車品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是否列張家興為相對人,或僅列其為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列其為相對人,應陳明得向張家興請求積欠薪資及資遣費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陳明請求金額即積欠薪資及資遣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資遣費試算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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