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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威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4102號)(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5429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2,47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49519、Y254290。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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