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4137,202404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家齊即斯維奇工作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斯維奇工作室之歷次登記資料(含負責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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