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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麗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旺榮利食品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相對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邱明文已死亡,請查報該公司有無重新選任董事長;
若無,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請改列其他董事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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