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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麗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佳霖
邱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明文業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死亡,依聲請人查報相對人未重新選任董事長,是依上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故本件以相對人之董事邱靜宜及邱佳霖為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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