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企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企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