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謝儀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鴻傑律師(即陳浩堯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浩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