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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宥瑞、郭進銓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陳明以郭進銓為本件支付命令相對人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釋明之。
三、請提出足資釋明「金融機構通知核准」貸款之相關原因事實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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