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418,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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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念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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