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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燦坤
何孟徽
陳碧蓮
何泉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揚東、林玉琴、盛郁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相對人業已清償之債務若干?其已為清償之日期、期間、數額「分別」為何?請詳細陳列之。
(經核,聲請人113年1月5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請求之原因事實第三行記載「按匯款紀錄,最後一筆為民國109年7月8日由林玉琴匯款至債權人指定帳戶」等語,足見相對人就系爭債務有清償事實,故聲請人有釋明相對人業已清償之債務數額之必要)。
二、請依前項陳報內容,陳明得對相對人請求之「正確」債權金額若干?(即尚有若干債務尚未清償?)並陳明於本件聲請,仍依係爭和解合約對相對人請求「全額」賠償金之依據為何?或具狀更正「正確」之請求債權金額,並陳明計算式。
(請求債權金額、計算式應與所提原因事實文件〈即所提匯款紀錄〉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三、請陳明是否以「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之3」為聲請人等四人之「共同送達代收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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