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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法國香檳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美亞
代 理 人 洪兆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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