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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振鋼
代 理 人 蔡雪苓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義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捌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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