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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紹豐
李小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5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240元 李小燕、邱紹豐 自民國112年08月20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27日止 年息1.65% 001 新臺幣27240元 李小燕、邱紹豐 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240元 李小燕、邱紹豐 自民國112年0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544號)
(一)債務人邱紹豐於民國101年間邀同債務人李小燕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67,681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0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紹豐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12年9月20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7,2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李小燕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放款借據影本 3.撥款通知書影本 4.利率表 5.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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