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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游聖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嘉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明文可參。
查債權人提出薪資明細條及資遣費試算表,請求債務人給付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薪資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柒拾壹元(全薪扣除勞健保費用)、預告期間工資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資遣費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債權人自承債務人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僅得依同法第16條第3項請求預告期間工資,不得依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請求債務人給付謀職假工資。
是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另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未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捌仟柒佰參拾陸元部分,參酌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號民事判決意旨,債權人僅得請求債務人將上開金額提繳至債權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惟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向其給付,於法無據,亦應駁回。
然前開請求非屬「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或標的者」,自不得依督促程序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併予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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