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彥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已結算未清償利息新臺幣參仟參佰柒拾玖元及已結算未清償違約金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