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788,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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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旻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怡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債權債務關係,究存在於「錦妙有限公司與動力生活先進有限公司」間?抑存在於「聲請人林旻萱與相對人潘怡碩間」?

二、承前項,如系爭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錦妙有限公司與動力生活先進有限公司」間,請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記載正確當事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年籍資料之聲請狀正本到院。

㈡請提出動力生活先進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具狀陳明請求代工費用新臺幣(下同)44,195元之計算式、代墊材料費1,705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如契約、發票、會計明細等。

(計算式應與所提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三、承第一項,如主張系爭債權存在於「聲請人林旻萱與相對人潘怡碩間」,請提出同第二項(三)之相關原因事實文件,並釋明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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