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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翠光新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浩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瑞珠律師(即被繼承人湯素月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3年7月23日陳報狀未提供催告相對人林瑞珠律師(即被繼承人湯素月之遺產管理人)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台北松江路郵局存證號碼001492)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算?請擇一陳報)聲請人民國113年7月23日陳報狀第一頁與最後頁陳報之利息起算日仍不符,請擇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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