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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家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已結算未清償利息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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