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8568,2024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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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優藝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7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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