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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優藝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7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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