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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呂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惠美(原名王林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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