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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呂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利家瑀(原名利采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零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貳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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