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來文敘明聲請人民國113年7月8日聲請狀之相對人姓名為何,並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姓名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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