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9300,202408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來文敘明聲請人民國113年7月8日聲請狀之相對人姓名為何,並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姓名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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