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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芝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進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進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李進炎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0號6樓之6」,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完整版規約。
四、請提出主任委員之當選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李進炎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 簽收情形記載)。
(因聲請人所附之郵政回執係聲請人為其代收,而非相對人本人或有收受權人簽收,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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