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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張書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景祥嘉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愛米堤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穹擎(原名林緯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啟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陸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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