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瑒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敏珍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UA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瑒陞國際有限公司?抑為胡敏珍?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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