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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張燦隆(即張蔡素馨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配偶張坤銘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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