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催,73,2024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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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陳人輔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用第三人棋勝汽車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及其法定代理人許嘉濬印文(法定代理人印文得以簽名代之)之切結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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