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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黑洞計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佳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宇秋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林宇秋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9983號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起訴。
惟查,「司執」事件為本案執行事件,非「假扣押」事件,且本院並未受理兩造假扣押事件之裁定,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聲請人所請,與上開規定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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