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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邦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曾錦枝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曾錦枝(男、明治29年即民前00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州臺北市有明町四丁目百二十三番地、經本院111年度亡字第126號裁定宣告於民國25年10月15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曾錦枝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6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曾錦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65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曾錦枝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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