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69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義錩不銹鋼有限公司、黃銘晃、劉美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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