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票,1682,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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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創藝生活時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陸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極鼎建聯有限公司、高文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以裁定駁回聲請,如已提示,則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計算法定遲延利息(廳民一字第02696 號參照)。

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

請陳明提示日(年月日)。

二、提出相對人極鼎建聯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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