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76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祐昇、張郁嫻、周怡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所提2紙本票是否為同一債權?
二、請具狀陳明,系爭2紙本票之票據上債務人,是否於各該清償範圍內為清償後,其他票據上債務人即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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