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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山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安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聲請狀底具狀人應蓋「公司」大小章或提出聲請人出具委任狀。
三、提出本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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