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票,2112,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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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12號
聲 請 人 朱璋淳
相 對 人 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211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2年8月4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月17日 TH 0000000 002 112年9月20日 1,500,000元 112年10月6日 TH 0000000 003 112年8月4日 1,500,000元 112年9月1日 004 112年9月20日 1,500,000元 11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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