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票,2115,2024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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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15號
聲 請 人 林秉文
非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宋易修律師
相 對 人 沈慶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按年息12%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211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港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民國) (民國) (民國) 01 107年10月23日 50,000,000元 111年1月31日 107年10月23日 Z000000000 02 107年10月23日 50,000,000元 111年1月31日 107年10月23日 Z000000000 03 107年10月23日 50,000,000元 111年1月31日 107年10月23日 Z000000000 04 107年10月23日 50,000,000元 111年1月31日 107年10月23日 Z000000000 05 107年10月23日 29,950,000元 111年1月31日 107年10月23日 Z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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