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26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靜怡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黎靜怡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查詢戶政系統,系統顯示資料不存在,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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