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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41號
聲 請 人 邱鳳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章守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是,請陳明利率(如未約定,法定利率為年息6%,票號TH0000000之本票並未約定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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