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90號
聲 請 人 洪珠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譽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之附表之發票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聲請狀所載之附表之發票日與本票原本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三、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