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票,2573,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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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73號
聲 請 人 陳律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宥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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