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繼,272,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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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顧貴珠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

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玉桂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月4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附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继承系统表、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玉桂之繼母,有卷附之戶籍謄本為證,則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僅為直系姻親關係,依法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其向本院為拋棄被繼承人繼承權之意思表示,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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