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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聯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郡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勁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俟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勁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鈞院112年度建字第177號判決命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86%,未於判決內確定其數額,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查,上開判決業經被告於113年3月6提起上訴,有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是該判決尚未確定,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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