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13號
原 告 黃典隆
被 告 管中閔
蘇宏達
被 告 國立台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被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被 告 徐巧芯
羅智強
王鴻薇
蔣萬安
侯友宜
盧秀燕
張善政
高宏安(應為高虹安之誤)
被 告 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鄭銘謙
被 告 最高行政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東都(誤載為吳東督)
被 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定代理人 侯東昇(誤載為吳東昇)
被 告 黃揚明
余正煌
林智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最高行政法院法定代理人吳東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定代理人吳東昇」之記載,應更正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定代理人吳東都」、「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定代理人侯東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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